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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制为创新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2017-04-05 李进 

建立和加强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统一保护体制,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驱动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国家层面由国家专利局、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分别承担,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知识产权确。但知识产权的日常保护则由知识产权、工商、版权、农业,林业、质检、海关、商务、科技等部门承担,存在职能分散、执法交叉的局面。在地方,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知识产权和版权部门缺少基层执法机构和人员,大量日常侵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主要问题是:

1、多头管理,知识产权执法不统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面广、量大、涉及因素多,执法主体的职权范围不够明确,管理上的争权、弃责、低质量的问题等依然存在,执法协调难度大,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方面扯皮打架时常发生,不利于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2、基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不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靠行政机关来执行,目前体制下,基层除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外,专利、版权工作组织规模小、人员少、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既不适应专利申请需要,也无法保障专利执法的客观要求。

3、联合执法模式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技术性强、危害特殊、追究责任难。目前普遍存在的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权责不明、依据不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和“执法空白”问题突出,使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长期在临时突击、业余治理的过程中延续。缺乏市场综合监管执法的有利支撑,投诉举报网络、案件信息系统等未有效建立,作用发挥不充分,无法应对大量案件投诉举报以及各类知识产权专项整治任务。

建立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符合构建机构精简、权责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的目标,有利于弥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队伍不健全的短板,有利于降低知识产权监管行政成本提高监管效能,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就近维权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为此建议: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的要求,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部级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在综合管理改革过程中的指导、评估和反馈作用的同时,按照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原则,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建立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监管体制,彰显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发展的决心。

(1)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理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按照统一市场监管的原则,将过去由国务院不同部门多头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资源合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中央层面机构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统一负责知识产权确权管理,统一知识产权发展、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规划、政策和业务协调,减少因多部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职能交叉、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创新的迫切要求,降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成本、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率。

(2)利用现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力量,提升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托地方市场监管行政构架,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执法方面现有的三级行政执法体系优势,统合地方专利、版权执法力量,实现专业队伍统一执法和管理,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提升行政执法权威和执法效能,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3)统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一是聚焦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统筹目前分散在各系统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加大对技术创新及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引领创新发展。二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训,建设更加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和市场监管专业人才。三是搭建知识产权综合信息平台,整合专利、商标、版权信息,强化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能力,为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提供指引和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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