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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农业科学研究农民工劳务税的建议(2012年自治区政协大会提案)
2013-0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原来2000元提高到3500元。

在我区,根据不同季节,农业科学研究所雇农民工劳务费每人每天在60元-100元之间,就是每月工作31天都不能达到3500元个税起征点。然而,我区许多用人单位,不管农民工获取多少工资,一统按照工资总额的3-5%代扣个人所得税或要求地税局按照普通劳务费征税代开劳务费发票进行报销,税款通常由项目承担,否则项目组根本雇不到农民工,严重影响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这不仅违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而且还增加科研课题的负担。

为此,建议取消农业科学研究农民工劳务费代扣税制度和免征农业科研用工劳务税,减轻课题负担。

上一条:建议宁夏尽快制定高校实行按学分收费的政策(2012年自治区政协会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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