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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全区教育系统“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2014-12-02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民委《关于推荐评选全区教育系统“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宁教民〔2013〕244号)精神,现将我校推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及名额

各单位在全校范围内评选推荐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2名。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先进集体

1.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2011年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院校创建活动安排》(宁大党发〔2011〕31号)、《宁夏大学关于开展“巩固民族团结、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宁大党发〔2011〕35号)、《关于2013年全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安排意见》(宁大党统发〔2013〕5号)和《关于在新生入学教育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通知》(宁大党统发〔2013〕6号),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政策,牢固树立“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把民族团结教育贯彻于工作各个环节,切实落实民族团结教育进校园活动的各项措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

2. 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到课堂教育及育人的全过程,教育工作富有成效。

3. 积极组织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切实开展民族优秀文化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校园活动,强化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认同”教育。宣传工作主题突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效突出。

4.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政策,依法保障各民族师生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师生解决生活和学习方面的问题,以实际行动营造了良好的民族团结氛围,各民族师生相互尊重,团结和谐,互助友爱。

5. 重视学校安全稳定和创建和谐校园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影响学校民族团结和谐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为增进学校民族团结进步、和谐稳定做出显著成绩。

(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1. 认真学习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具有丰富的民族理论知识和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

2. 模范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以搞好民族团结为己任,积极投身于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的各项工作和事业中,努力做出显著成绩。

3. 踊跃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积极承担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关工作,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学校”过程中贡献突出。

4. 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同民族师生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勇于维护民族团结、校园稳定。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致力维护和保障各民族师生的合法权益,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

三、评选推荐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充分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各单位将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于2013年11月22日前报送党委统战部办公室(1410室)。过期不报、又不做其他说明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评选。

联系人:周佩 联系电话:2061039(6039)

党委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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