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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的通知
2014-12-02  

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精神,在全校范围内推选1名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现将推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选条件

被推荐评选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个人,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积极参与抗灾救灾、扶贫济困、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等活动,为增进民族团结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推选要求

(一)由于时间紧急,请各单位于6月26日下午5时前将推荐人选报送校党委统战部办公室(联系人:周佩,联系电话:2061039)。逾期未报的单位视为主动放弃。

(二)此次各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将作为首届宁夏大学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候选对象。

宁夏大学党委统战部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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